朔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朔環山罰〔2024〕0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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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姓名:山陰縣榮盛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符X?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621MA0KXXXXXX

地 ?址:山陰縣縱三路東側舊應山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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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對山陰縣榮盛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現場抽查了該公司的汽車排放檢驗報告,發現有10份不同品牌、不同發動機型號的汽車排放檢驗報告存在發動機控制單元CALID和CVN數據存在有一致現象。上述汽車排放檢驗報告中OBD的檢查結果和排氣污染物監測結果均為合格。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2024年11月6日對山陰縣榮盛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現場照片(圖片)證據1份1頁,證明對當事人進行初步審查情況。

證據二:2024年11月7日對山陰縣榮盛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2頁,現場照片(圖片)證據1份1頁,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證據三:2024年11月7日對山陰縣榮盛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劉平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2頁,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情況及當事人違法事實;

證據四:2024年11月7日山陰縣榮盛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證據五:2024年11月6日和2024年11月7日山陰縣榮盛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情況。

證據六:2024年11月7日山陰縣榮盛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資質認定證書和資質認定證書附表文件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檢驗檢測能力。

證據七:2024年11月7日山陰縣榮盛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10份不同品牌、不同發動機型號的汽車排放檢驗報告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證據八:2024年11月7日山陰縣榮盛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10份尾氣檢車費收據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提出陳述和申辯(提出聽證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聽證要求)。以上事實,有我局《朔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朔環山罰告〔2024〕0010號)及其《朔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山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晉環規〔2022〕3號)第二部分第三十一項(序號Q-22)綜合進行裁量。

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

2、沒收違法所得壹仟玖佰元。

合計: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懷仁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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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陰縣榮盛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罰款幅度裁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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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電話:?03497070175

?址:山陰縣岱岳鎮同太南路2號 ?郵政編碼:?036900

            

朔州市生態環境局

            ???????????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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