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變更。
申報材料: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本人出生證、父母結婚證、離婚證判決書(未成年人 變更時需要,并要求親生父母一同到場申請)
二、被依法收養的未成年人,可以隨養父母一方變更姓氏。
申報材料:
1.養父母書面申請。
2.收養公證書或收養登記證。
3.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再婚的,可以隨父母另外一方或繼父母一方變更姓氏。
申報材料:
1.父母親簽字同意的書面申請。(親生父母現場確認)
2.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3.判決書。
4.繼父母再婚結婚證。(隨繼父母變更姓氏時需要)
四、年滿 18 周歲的公民,在符合公序良俗、遵守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變更姓名。
申報材料:
1.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關系證明(姓氏變更)
五、公民醫學變性后,應當申請戶口性別變更。申報材料:
1.書面申請。
2.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符合國家民族成份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可以變更民族。
申報材料: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地級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民族成份的證明。
出生日期不予變更。
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或更正后,公民身份號碼一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