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省戶籍管理工作,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所稱戶籍管理,包括常住戶口登記、居民身份證申領和發(fā)放、暫住人口登記、居住證辦理等戶籍業(yè)務。
第三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在上級業(yè)務部門指導下,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地戶籍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負責受理本轄區(qū)戶籍業(yè)務、全省通辦和跨省通辦的非本轄區(qū)戶籍業(yè)務。
公安派出所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受理部分戶籍業(yè)務,可以在社區(qū)設置受理點辦理部分戶籍業(yè)務。
第四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工作由在編在職民警負責完成,戶籍業(yè)務實行首接責任制和終身負責制。
第五條 全省戶籍業(yè)務審核辦理、公民身份查詢查證、人口數(shù)據(jù)社會應用等戶政管理業(yè)務工作依托山西省實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tǒng)開展。
第二章 常住戶口登記
第一節(jié) 戶
第六條 戶是公安機關依法登記和管理常住戶口的基本單位,戶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第七條 共同居住生活在居住用途的自購住宅房、宅基地上自建房以及公共租賃房的近親屬,可以登記為家庭戶。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具備集體宿舍居住條件的,可以申報集體戶立戶。
申報材料:
(一)單位書面申請;
(二)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單位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
審批流程: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
(二)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第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可以申報集體戶立戶。有多個校區(qū)的,分別設立集體戶。
申報材料:
(一)學校書面申請;
(二)全日制招生資格證明。
審批流程: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
(二)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第十條 團級以上駐晉部隊可以申報集體戶立戶.申報材料:
(一)部隊書面申請;
(二)房屋權屬證明或者上級的營房證明。
審批流程: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
(二)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為了解決人才引進、私有房屋租賃、房屋拆遷、房屋出售、離婚等涉及到的戶口遷移問題,可以設立公共集體戶。
第十二條 農(nóng)村地區(qū)已婚子女夫妻雙方與父母居住在同一院落、登記在同一戶內的家庭戶,可以申請分戶。
申報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
(三)結婚證;
(四)宅基地證。
第十三條 居民戶口簿是記載戶信息和戶成員信息的法律文書,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
居民戶口簿登記的戶信息包括戶主姓名和戶住址等。戶主由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戶成員擔任。戶住址的標識規(guī)范為:行政區(qū)劃名+街路巷名稱+門樓牌號+詳細地址。
第十四條 居民戶口簿遺失的,由戶主或者戶主委托的戶成員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申請補發(fā);非經(jīng)戶主委托的其他戶成員,僅限于申請補發(fā)本人戶口頁。
第二節(jié) 戶口
第十五條 戶口指公民在經(jīng)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登記的身份信息。公民應當在經(jīng)常居住地登記戶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居住地登記戶口。
第十六條 登記姓名應當使用《通用規(guī)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子女的姓氏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屬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撫養(yǎng)人以外的人撫養(yǎng)而選取撫養(yǎng)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選取其他姓氏。少數(shù)民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tǒng)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第十七條 登記性別應當依據(jù)《出生醫(yī)學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出生日期應當依據(jù)《出生醫(yī)學證明》,出生日期按照公歷計算。出生日期不詳?shù)臈墜耄墒震B(yǎng)機構或收養(yǎng)人確定出生日期。
第十九條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標識,依照《公民身份號碼》(GB11643)標準生成。
第二十條 登記民族成份的依據(jù)是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棄嬰等民族成份不能確定的,由收養(yǎng)機構確認登記或者依據(jù)收養(yǎng)人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與外國人結婚生育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依據(jù)中國公民一方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外國人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本人的民族成份與我國某一民族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應當?shù)怯洖樵撁褡澹粵]有相同民族的,登記為“入籍”。
第二十一條 出生地應當按照出生時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qū)劃登記。出生地不詳?shù)臈墜耄园l(fā)現(xiàn)地或者收養(yǎng)人、收養(yǎng)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qū)劃登記。
第二十二條 籍貫一般根據(jù)父系長輩的出生地或者長期居住地縣級行政區(qū)劃確認。 棄嬰等籍貫不詳?shù)模怯洖閾焓暗鼗蚴震B(yǎng)機構所在縣級行政區(qū)劃。父親是外國人或者《出生醫(yī)學證明》未記載父親信息的,依據(jù)出生地登記籍貫。 經(jīng)批準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依據(jù)入籍前所在國家登記籍貫。
第二十三條 宗教信仰是否登記應當尊重公民本人意愿。
第二十四條 婚姻狀況和配偶信息是否登記應當尊重公民本人意愿,登記時應當提供印證材料;辦理夫妻投靠遷入業(yè)務時應當如實登記婚姻狀況和配偶信息。
第二十五條 文化程度、兵役狀況、服務處所、職業(yè)、血型、身高等項目應當如實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未滿 18 周歲的公民,應當?shù)怯浉赣H(《出生醫(yī)學證明》未記載的除外)、母親、監(jiān)護人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 人像信息由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居民身份證業(yè)務時現(xiàn)場采集。公安機關可以采用從照相館等社會單位采集并經(jīng)省級業(yè)務系統(tǒng)檢測通過的數(shù)碼照片。
第二十八條 指紋信息由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居民身份證業(yè)務時現(xiàn)場采集。
第三節(jié) 出生登記
第二十九條 嬰兒出生后三個月內,由父親、母親或其他監(jiān)護人申報出生登記。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登記戶口,但父母在同一設區(qū)市內且一方為集體戶的,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申報材料:
(一)《出生醫(yī)學證明》;
(二)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落戶方居民戶口簿;
(三)父母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聲明。 非婚隨父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第三十條 夫妻雙方戶籍均在高校集體戶上的學生,所生嬰兒可以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
申報材料:
(一)《出生醫(yī)學證明》;
(二)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落戶方居民戶口簿;
(三)父母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聲明;
(四)父母學生身份證明;
(五)父母一方與出生登記所在戶的親屬關系證明。非婚隨祖父母出生登記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第三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已注銷戶口的現(xiàn)役軍人,所生嬰兒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
申報材料:
(一)《出生醫(yī)學證明》;
(二)落戶方居民戶口簿;
(三)父母結婚證;
(四)父母軍人身份證明;
(五)父母一方與出生登記所在戶的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或者一方為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一方為外國人,在國內所生嬰兒可以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
申報材料:
(一)《出生醫(yī)學證明》;
(二)落戶方居民戶口簿;
(三) 父母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聲明;
(四)父母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或者作為外國公民的身份證明;
(五)父母一方與出生登記所在戶的親屬關系證明。非婚隨祖父母出生登記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第三十三條 在國外出生且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回國后,可隨父或隨母申報戶口;父母均為華僑的,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報戶口。
申報材料:
(一) 在國外申領的出生證明、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
(二)我國駐外使領館領事認證件,或者我國締結的條約認可的其他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三) 嬰兒回國使用的中國護照或者旅行證;
(四) 嬰兒未取得或者放棄外國公民、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或者證明;
(五) 落戶方居民戶口簿;
(六) 嬰兒出生時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明;
(七)父母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聲明;
(八) 父母親回國使用的出入境證件;
(九)父親或母親與出生登記所在戶的親屬關系證明(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戶時需要)。非婚隨父或祖父母出生登記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第三十四條 依法從送養(yǎng)人一方收養(yǎng)的兒童,應當隨收養(yǎng)人申報出生登記,允許將收養(yǎng)人與被收養(yǎng)人登記為父母子女關系。
申報材料:
(一)《收養(yǎng)登記證》;
(二)收養(yǎng)人居民身份證;
(三)收養(yǎng)人居民戶口簿。
第三十五條 公民撿拾棄嬰應當送交社會兒童福利機構,被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收養(yǎng)的棄嬰、打拐解救兒童,在認定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的情形下,由收養(yǎng)機構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在社會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上。
申報材料:
(一)入院登記表;
(二)民政部門接收意見;
(三)市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采集生物檢材 DNA 出具的打拐庫比對結果。
第三十六條 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依次辦理出生登記和死亡注銷。
第四節(jié) 其他登記
第三十七條 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應當申報戶口登記。
申報材料:
(一)《批準定居通知書》;
(二)登記所在戶的居民戶口簿及與戶主關系證明(投靠親屬定居時需要);
(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屋權屬證明及關系證明(自有房屋定居時需要)。
第三十八條 回大陸定居的臺灣居民應當申報戶口登記。
申報材料:
(一)《批準定居通知書》;
(二)《臺灣居民定居證》;
(三)登記所在戶的居民戶口簿及與戶主關系證明(投靠親屬定居時需要);
(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屋權屬證明及關系證明(自有房屋定居時需要)。
第三十九條 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申報戶口登記。
申報材料:
(一)《山西省華僑回國定居證》;
(二)護照或者旅行證;
(三)落戶方居民戶口簿及與戶主關系證明(投靠親屬定居時需要);
(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屋權屬證明及關系證
明(自有房屋定居時需要)。
第四十條 獲準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應當申報戶口登記。
申報材料:
(一)公安部批準的入籍證明;
(二)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屋權屬證明及關系證明(自有房屋定居時需要)。
第四十一條 曾具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本人應當向原戶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
申報材料:
(一)公安部批準的復籍證明;
(二)居民戶口簿(投靠親屬定居時需要);
(三)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權屬證明及關系證明(自有房屋定居時需要)。
第四十二條 退伍、復員、轉業(yè)的軍人及自主擇業(yè)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原戶口已注銷的,申報戶口登記。
申報材料:
(一)戶口注銷證明;
(二)安置部門出具的安置接收證明;
(三)居民身份證或《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四)登記所在戶的居民戶口簿及與戶主關系證明(投靠親屬登記戶口時需要);
(五)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權屬證明及關系證明(自有房屋登記立戶時需要);
(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登記在單位集體戶上時需要)。
第四十三條 刑滿釋放的人員,戶口已被注銷的,本人向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申報材料:
(一)釋放證明文書;
(二)注銷戶口證明;
(三)社區(qū)民警調查報告;
(四)登記所在戶的居民戶口簿及與戶主關系證明(投靠親屬登記戶口時需要);
(五)本人及配偶或父母的房屋權屬證明及關系證明(自有房屋登記立戶時需要)。
第四十四條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xiàn)的,本人或者監(jiān)護人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申報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生效決定書;
(三)社區(qū)民警調查報告。
審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報;
(二)縣級公安機關審核;
(三)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第四十五條 特殊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jiān)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jīng)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補錄登記。
申報材料:
(一) 印證材料;
(二)本人書面申請;
(三)社區(qū)民警調查報告。
審批流程:
(一)公安派出所申報;
(二) 縣級公安機關審核;
(三)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第四十六條 被錯誤注銷戶口的人員,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予以恢復登記。
申報材料:
(一) 印證材料;
(二) 社區(qū)民警調查報告。
審批流程:
(一)公安派出所申報;
(二)縣級公安機關審核;
(三) 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第五節(jié) 死亡注銷
第四十七條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扶養(yǎng)人申報注銷戶口。特殊情況下,可由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申報死亡注銷。
申報材料:
(一) 死亡人員居民身份證、所在戶的居民戶口簿;
(二)申報人居民身份證;
(三)下列能夠證明死亡的文書之一:
1. 《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
2. 在境外死亡的證明材料原件;
3. 在國外死亡的證明材料原件、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的領事認證件或者我國締結的條約認可的其他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4. 公安機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
5.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
6. 其他能夠證明死亡的文書。
第四十八條 公民死亡三個月后未申報注銷戶口的,經(jīng)公安派出所核實后可直接予以注銷戶口。
第四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注銷后,應當將加蓋注銷印章的戶口頁交還申報人。
第六節(jié) 其他注銷
第五十條 經(jīng)批準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定居的居民,應當申報注銷戶口。
申報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二)批準定居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定居國(境)外的中國公民,本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申報材料:
(一) 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二)定居該國(境)外的證件、證明文書,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
第五十二條 取得外國國籍并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申報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二)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外國護照翻譯件。
第五十三條 公民經(jīng)批準退出中國國籍的,本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申報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二) 公安部批準的退籍證明。
第五十四條 已在國(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國國籍并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未申報注銷戶口登記的,經(jīng)我國駐外使(領)館、港澳臺事務主管部門或者設區(qū)市(含)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門核實,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銷其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
根據(jù)我駐外使(領)館通報的自動喪失國籍名單,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注銷其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
第五十五條 經(jīng)核實屬于錯誤登記的戶口,派出所應當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后予以注銷,并做好記錄。
審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報;
(二)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第七節(jié) 戶口遷移
第五十六條 在本省范圍內遷移戶口的,申請人直接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第五十七條 從省外遷入戶口的,申請人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 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準予遷入證明;
(二)憑準予遷入證明在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辦戶口遷移證,或者委托公安機關通過跨省通辦的方式網(wǎng)上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三)憑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等材料在遷入地公安 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委托公安機關以跨省通辦方式網(wǎng)上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的無需提供戶口遷移證。
第五十八條 將戶口遷出省外的,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辦理戶口遷移證。
第五十九條 自購住宅房、宅基地上自建房以及公共租
賃房遷入申報材料:
(一)遷入人員或其直系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買賣、租賃合同;
(二)遷入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三)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
(四)遷入人員直系親屬關系證明(遷入人員不在同一戶口時需要)。
第六十條 夫妻投靠申報材料:
(一)被投靠人或其直系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買賣、租賃合同;
(二)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
(四)結婚證。
第六十一條 父母子女相互投靠申報材料:
(一)被投靠人或其直系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買賣、租賃合同;
(二)父母子女的居民身份證;
(三)父母子女的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六十二條 隨軍家屬落戶申報材料:
(一)隨軍報告表;
(二)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批準證明;
(三)隨軍家屬的居民身份證;
(四)隨軍家屬的居民戶口簿;
(五)隨軍家屬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第六十三條 從社會兒童福利院收養(yǎng)的兒童,應當隨收養(yǎng)人遷入戶口。可以將收養(yǎng)人與被收養(yǎng)人登記為父母子女關系。
申報材料:
(一)《收養(yǎng)登記證》;
(二)收養(yǎng)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被收養(yǎng)人的居民戶口簿。
第六十四條 具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無穩(wěn)定居住條件的人員,可以遷入派出所公共集體戶。
申報材料:
(一)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材料;
(二)申請人與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父母、夫妻、子女)。
第六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錄取和畢業(yè)的學生,擬遷往省外的,憑錄取通知書、畢業(yè)(結業(yè))證書等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不需要準予遷入證明;擬遷往省內的,錄取通知書、畢業(yè)(結業(yè))證書等在遷入地辦理戶口遷入手續(xù),不需要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
第六十六條 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的,原登記人員應當將戶口遷出。原登記人員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將其戶口遷入本派出所的公共集體戶上。
第六十七條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持證人可以向證件簽發(fā)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申請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第八節(jié) 戶口項目變更、更正
第六十八條 家庭戶根據(jù)房屋的產(chǎn)權或者使用權變更戶主,擬變更其他家庭成員為戶主的,應當在全部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變更。
申報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買賣合同;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協(xié)商同意,現(xiàn)場簽字確認件(非房屋產(chǎn)權所有人變更為戶主時需要)。
第六十九條 集體戶變更戶主的,應當由設立集體戶的單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申報材料:單位出具的書面申請。
第七十條 在符合公序良俗、遵守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公民可以變更姓名。一年內變更姓名的次數(shù)不能超過兩次。
申報材料:
(一)本人或監(jiān)護人的書面申請;
(二)變更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變更人員的出生證、父母結婚證或離婚證(未成年人變更時需要);
(四)無以下情形的承諾書:
1. 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尚未執(zhí)行終結的;
2. 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3. 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zhí)行終結的;
4. 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
5. 被限制出國(境)期限未屆滿的;
6. 依法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yè),期限未屆滿或者被法律法規(guī)列為職業(yè)禁止對象的;
7. 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地級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8. 其他特殊情況。
第七十一條 公民醫(yī)學變性后,應當申請戶口性別變更。
申報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國內三級醫(y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第七十二條 公民出生日期不予變更。
第七十三條 公民性別變更或更正、出生日期更正后,公民身份號碼同時變更。
第七十四條 符合國家民族成份登記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變更民族。
申報材料:
(一)本人或監(jiān)護人書面申請;
(二)地級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民族成份的證明;
(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第七十五條 被依法收養(yǎng)的未成年人,可以隨養(yǎng)父變更籍貫。
申報材料:
(一)養(yǎng)父母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
(三)收養(yǎng)登記證。
第七十六條 公安派出所依據(jù)公民申請變更宗教信仰、婚姻狀況、文化程度、兵役狀況、服務處所、職業(yè)、血型、身高等戶口登記項目。未經(jīng)公民申請,公安機關不能根據(jù)其他渠道獲得的信息予以變更。
申報材料:經(jīng)本人簽字的印證材料復印件。
第七十七條 學生集體戶口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地、籍貫等戶口登記項目不予變更。
第七十八條 公民發(fā)現(xiàn)戶口登記項目差錯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jīng)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后予以更正。
申報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印證材料。
審批流程(更正性別、出生日期、民族時需要):
(一)公安派出所申報;
(二)縣級公安機關審核;
(三)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第九節(jié) 戶籍證明
第七十九條 能夠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予開具戶籍證明。
第八十條 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戶口登記項目曾在公安機關申請變更更正的,可以開具《變更更正證明》。
第八十一條 公民因死亡、服現(xiàn)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的,或者重復(虛假)戶口被 注銷的,可以開具《戶口注銷證明》。
第八十二條 歷史戶籍檔案有記載,曾屬同一家庭戶內成員,互為親屬關系的,可以開具《親屬關系證明》。
第八十三條 緊急情況下,在全國人口信息系統(tǒng)核實身份后,可以開具《臨時身份證明》。
第八十四條 宗教信仰、婚姻狀況、文化程度、兵役狀況、服務處所、職業(yè)等不屬于公安機關主管事項,公安派所不予開具相關戶籍證明。
第三章 居民身份證管理
第八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居民身份證的受理和發(fā)放工作。
第八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簽發(fā)本地戶籍人口的居民身份證受理信息。屬于本省受理的居民身份證信息,簽發(fā)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完成;屬于外省受理的居民身份證信息,簽發(fā)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八十七條 山西省公安廳證照制作所負責制作全省公安派出所受理的居民身份證件。屬于本省簽發(fā)的居民身份證件,自簽發(fā)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制發(fā)工作。
第八十八條 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可以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定居本省的港澳臺居民或已加入(恢復)中國國籍的人員,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免收工本費。
申領流程:
(一)交驗居民戶口簿;
(二)采集人像、指紋信息;
(三)本人或監(jiān)護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簽名;
(四)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第八十九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起,公民應當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變更或更正后,公民應當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嚴重損壞不能識別的,公民應當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
換領流程:
(一)交驗居民身份證;
(二)采集人像、指紋信息;
(三)本人或監(jiān)護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簽名;
(四)繳納工本費20 元(損壞換領為40 元)并領取發(fā)票;
(五)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第九十條 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的,應當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
補領流程:
(一)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fā)的任一有效證件;
(二)公安機關查詢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申報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
(三)采集人像、指紋信息;
(四)本人或監(jiān)護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簽名;
(五)繳納工本費40 元并領取發(fā)票;
(六)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第九十一條 公民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時,因整容等原因導致容貌特征變化較大的,應當出具整容機構證明,或本人寫出聲明、直系親屬到場確認。
第九十二條 公民本人到受理地派出所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應當現(xiàn)場核對證件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委托親屬代為領取的,代領人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并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第九十三條 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在受理地公安派出所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當場制作、發(fā)放。
第九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對非本轄區(qū)戶籍人員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補、換領業(yè)務:
(一)相貌特征發(fā)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二)曾因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三)戶籍地址登記不規(guī)范的;
(四)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各警種以及社會各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可以通過公安部相關信息資源服務平臺核查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防止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被冒用問題發(fā)生。
第九十六條 公民撿拾到他人丟失的居民身份證應當及時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收到群眾撿拾的居民身份證,應當統(tǒng)一錄入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查詢服務。對經(jīng)核實已補領新證的,按規(guī)定銷毀撿拾證件并做好登記;對未辦理丟失補領手續(xù)的,應當向丟失招領系統(tǒng)輸入信息,有聯(lián)系條件的應當通知本人領取丟失證件。發(fā)還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核驗領證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關圖像信息。
第四章 暫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
第九十七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其他市、縣(市轄區(qū)域以外)暫住的,應當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領取暫住登記憑證。
申報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
(二)暫住處所證明。
第九十八條 在賓館酒店住宿,在醫(yī)療機構就醫(yī),在學校或培訓機構就讀,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的暫住人員,已辦理住宿、住院、入學或者救助登記的,以信息共享的方式納入暫住管理,不再辦理暫住登記。
第九十九條 為保證暫住人口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縣級公安機關應當為符合條件的暫住人口簽發(fā)居住證。
第一百條 公民在暫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暫住登記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申報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
(二)以下材料之一:
1. 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材料;
2. 當?shù)胤抗懿块T網(wǎng)簽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產(chǎn)權證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材料;
3. 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xù)就讀的材料。
第一百零一條 居住證有效期為一年,居住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本人應當?shù)綍鹤〉毓才沙鏊k理居住證簽注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xù)后,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
申報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
(二)以下材料之一:
1. 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材料;
2. 當?shù)胤抗懿块T網(wǎng)簽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產(chǎn)權證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材料;
3. 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xù)就讀的材料。
第一百零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暫住地市、縣范圍內變更住址的,應當在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申報暫住登記后申領居住證。
第一百零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變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的,應當在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xù)。
第一百零四條 居住證丟失的,持有人應當在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xù)。
第一百零五條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章 信息服務
第一百零六條 政府部門通過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共享公安機關掌握的人口基礎數(shù)據(jù)。公安機關不得以批量或者全量拷貝的方式對外單位提供人口信息數(shù)據(jù)。
第一百零七條 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因履職需要查詢相關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憑單位介紹信和查詢人有效身份證件,向被查詢公民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或公安派出所查詢。
第一百零八條 司法機關辦案,以及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因履職需要查詢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憑相關辦案文書、單位介紹信和查詢人有效身份證件,向被查詢公民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或公安派出所查詢。
第一百零九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代理訴訟案件需要查詢訴訟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的,憑居民身份證、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證書、所屬律師事務所或基層法律服務所開具的《查詢訴訟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介紹信》以及與委托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向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或公安派出所申請。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地公安機關應根據(jù)申請登錄人口信息系統(tǒng)查詢,并當場出具《訴訟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加蓋戶口專用章。申請材料不完整或查詢內容與代理訴訟案件無關的,不予受理。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的被查詢人姓名與身份證號不匹配的,應當場口頭告知,不予出具《訴訟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公安機關應妥善保管《查詢訴訟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介紹信》、《訴訟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存根)等資料,保存期不少于2 年。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查詢結果承擔保密義務。
第一百一十條 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并出具證明,公安機關根據(jù)職責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民因辦理公證、民事訴訟等原因,需要查詢本人戶口登記歷史信息的,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向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查詢。公民本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監(jiān)護人憑有效身份證件代為查詢。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全省姓氏數(shù)量、重名數(shù)量等公共服務類信息通過本省政務服務平臺定期發(fā)布。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通過政務服務平臺獲得的房產(chǎn)、婚姻、學歷等信息,經(jīng)申報人確認,可以作為申報材料使用,不再要求申報人另行提供。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常住人口登記表是戶籍管理的基礎檔案,具有證明居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五條 辦理戶口登記,恢復、遷入戶口以及變更姓名等事項時,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申報人應當對常住人口登記表內容逐項核對,并簽字確認。發(fā)現(xiàn)登記錯誤的,有權要求更正。
第一百一十六條 常住人口登記表以戶為單位、一人一表,按照街路巷門牌號碼的順序進行編排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已經(jīng)辦結的事項,申報和審批材料以及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遷出、注銷戶口人員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應當整理形成戶籍檔案,按照辦理的時間順序裝訂,統(tǒng)一編排并制作封面,寫明類型、日期,存放于專用檔案柜、檔案室,由專人妥善保管,規(guī)范使用,永久保存。
第一百一十八條 戶籍檔案不得外借,未經(jīng)批準不得查閱,查閱檔案必須登記,無關人員不得翻閱。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在依托山西省實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tǒng)辦理戶籍業(yè)務時,應當同步建立電子檔案,包括出生醫(yī)學證明(副頁)、死亡證明、戶口準遷證、遷移證、戶口頁等材料。 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負責對下級公安機關、公安 派出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上級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下級公安機關存在違反法律、相關政策以及本規(guī)定情形辦理戶籍業(yè)務,應當及時予以糾正,視情通報本級督察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戶籍業(yè)務的審核工作依托全省實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tǒng)在網(wǎng)上流轉。公安派出所對群眾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縣兩級戶政部門對材料的完備性、規(guī)范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第一百二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負責受理群眾的辦戶辦證咨詢訴求和投訴舉報。對咨詢訴求的,下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應當執(zhí)行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的督辦意見,對投訴舉報的,受理單位要認真組織核查。受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群眾反饋咨詢訴求的督辦結果和投訴舉報的核查情況。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知悉或者查詢得到的戶口登記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聘用的警務輔助人員,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協(xié)助從事戶口和居民身份證事項的受理、信息采集、檔案整理等輔助性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條 設立集體戶的單位,應當設置專(兼)職戶口協(xié)管員,協(xié)助公安機關做好常住戶口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或全省通辦、跨省 通辦辦理戶籍業(yè)務的,參照本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縣級公安機關設置的戶證辦理中心和派出所在社區(qū)設立的戶證受理點在承辦戶籍業(yè)務時,參照本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規(guī)范自2022 年2 月1 日起施行。《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晉公通字〔2015〕27 號)同時 廢止,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范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范為準。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規(guī)范由山西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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