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發〔2016〕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山陰縣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陰縣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1日
山陰縣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維修、養護管理,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服務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內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是指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房租的收取和物業服務的監督管理等活動,公租房租金包括專項維修資金和房管所的管理費。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房管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負責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對物業企業的管理進行監督,選聘物業企業的前置條件必須是由物業企業根據小區情況,無償安裝小區監控設施。物業企業在管理過程中因服務質量不高或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由房管所責令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房管所負責清退物業企業,物業企業安置的監控設施無條件留下。縣人民政府房管所負責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和繳存,指導公租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歸集及使用情況,配套設施設備經營收入交存及使用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及使用情況。
審計機關負責審計監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交存及使用情況,配套設施設備經營收入交存及使用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及使用情況。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并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標準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第二章 租金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
租金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情況,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門戶網站、政務信息公開欄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山陰縣人民政府房管所將收取的公共租金,存入財政部門設立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交存專戶。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監督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幾方面:
?。ㄒ唬┕夥孔饨鸬?0%用于房管所的管理費(管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70%用于歸還建房時的貸款,建房貸款還清后,用于商品房或者其他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與其他住房之間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應當由公共租賃住房業主承擔的費用。
(二)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與非住宅之間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應當由公共租賃住房業主承擔的費用。
第八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由租金收取單位催交,并在所屬物業服務區域公告欄內公告。拒不交納的,由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所按有關規定強行收回住房。
第三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應當按照住房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公租房租賃的20%提取,用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商品房或者其他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按配建項目其它住房的交存標準交存。
第十條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縣財政部門建立專戶存儲。
商品房及其他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與配建項目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維修、更新、改造,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和方案;
?。ǘ┪飿I服務企業將使用建議和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所,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所審核后報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后,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ㄈ┪飿I服務企業按照批準方案組織實施;
?。ㄋ模┪飿I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縣財政部門申請列支;
(五)縣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從本項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劃轉至維修單位。
商品房及其他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更新、改造,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配建項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相關程序辦理。
第四章 物業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根據物業企業的資質等級和小區實際服務內容,確定公租房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使用人應當按照租房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房租和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收取。
第十四條 居住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納房租和物業服務費的,由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所和物業服務企業催交,并在所屬物業服務區域公告欄內公告。
拒不交納房租和物業服務費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由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所和物業服務企業按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等有關規定處理。
拒不交納房租和物業服務費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人,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所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居住人屬于特困家庭、身患殘疾的,可向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所提出申請,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所報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在所居住小區安排服務事項沖抵部分或全部物業服務費。
第十六條 垃圾處理費、水費、供暖費、電費、燃氣使用費、通信費、寬帶上網費、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等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由有關部門(單位)向公共租賃住房居住人直接收繳。
第十七條 承租人按規定退出或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時應當結清租金、物業服務費、垃圾處理費、水費、電費、燃氣使用費、通信費、寬帶上網費、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等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五章 物業服務與配套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小區業主(住戶)臨時管理規約,依法約定如下事項:
(一)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ǘI主的共同利益;
(三)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
?。ㄋ模┻`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竣工交付住戶使用前,受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建設單位完成物業公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由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所采取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條 承接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物業服務的企業在按合同約定履行維護小區環境衛生、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等職責。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在小區內公開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收費標準、臨時管理規約等內容,定期收集住戶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制止違章搭建、改變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等行為。發現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轉讓、出租、調換、經營等情形,應當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所。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建的經營性用房、配套公共設施設備及場所的廣告、租賃等經營事項,應當由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所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經營性用房及配套公共設施設備的經營收入和經濟適用住房配建公共設施設備公有產權部分的經營收入,應當存入財政部門設立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收入專戶,由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交存及使用、配套設施經營性收入交存及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及使用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的監督,設立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服務投訴電話,暢通住戶反映訴求的渠道。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