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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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環山罰〔2024〕0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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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礦集團朔州煤炭運銷北周莊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621317167XXXX
地址:山陰縣北周莊鎮北周莊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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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對大同煤礦集團朔州煤炭運銷北周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單位”)進行了現場勘察和詢問,發現你單位處于停產狀態,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站臺上露天堆存原煤500噸,經現場測量,煤堆底部長20米,寬3米,平均高度1米,直徑為1厘米;露天堆存煤泥60噸,經現場測量,煤泥堆底部長8米,寬8米,平均高度1米,平均直徑為20厘米。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1頁,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證據二: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情況及當事人違法事實;
證據三: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證據四: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情況。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提出陳述和申辯(提出聽證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聽證要求)。以上事實,有我局《朔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朔環山罰告〔2024〕0004號)及其《朔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根據山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晉環規〔2022〕3號)第二部分第三十二項(序號Q-23)綜合進行裁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大寫):人民幣叁萬肆仟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陰支行,戶名:山陰縣財政局,賬號:04855001040017810)。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懷仁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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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物料的罰款幅度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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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王 力 ????????????????????電話:?03497070175
????地 ?址:山陰縣岱岳鎮同太南路2號 ?郵政編碼:?036900
朔州市生態環境局
?????????????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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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物料的罰款幅度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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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號 |
裁量要素 |
判定標準 |
建議 | |||
|
要素 |
具體條件 |
構成 |
程度 |
百分值(X) | ||
|
1 |
違法事實情節 |
違法行為類型 |
15% |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
10%<X≤15% |
11% |
|
排污去向 |
10% |
工業區和其他地區 |
1%≤X≤5% |
2% | ||
|
物料儲量 |
15% |
200噸以上的 |
10%<X≤15% |
11% | ||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10% |
不足1個月 |
3%≤X≤5% |
3% | ||
|
兩年內違反次數 |
10% |
1次 |
3% |
3% | ||
|
2 |
整改情況 |
是否停止違法并進行改正 |
10% |
已停止違法,未進行改正 |
3%≤X≤9% |
4% |
|
3 |
社會影響和生態破壞程度 |
是否造成社會影響和生態破壞 |
20% |
輕微(1級) |
1%≤X≤5% |
2% |
|
4 |
經濟承受度 |
企業規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業單位 (涉公益單位) |
-3%≤X<0 |
-2% |
|
5 |
地區差異 |
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及環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級市可以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地區差異,裁量比例數值(加減5%) |
-5%≤X≤5% |
0% |
|
合計 |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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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法:
本裁量表格計算方法:
罰款金額=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罰款上限 10萬元,罰款金額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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